近年来,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抖音成为传统文化传播的重要阵地,不少用户通过发布经典戏曲片段、翻唱戏曲唱段、演绎戏曲角色等形式,让京剧、昆曲、越剧等传统艺术“破圈”传播,伴随这种传播热度,一个问题逐渐浮现:在抖音发布经典戏曲内容,是否构成侵权? 这一问题涉及著作权法中的多个权利主体,需结合具体场景分析法律边界。
要判断抖音发布经典戏曲是否侵权,首先需明确经典戏曲的著作权归属,经典戏曲(如《牡丹亭》《霸王别姬》《贵妃醉酒》等)多为古代或近代作品,其剧本、唱腔、曲牌等往往属于“传统艺术形式”,已进入公有领域,根据中国《著作权法》,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50年,法人作品为发表后50年,超过保护期的作品,著作权财产权进入公有领域,任何人可自由使用,但需尊重作者的署名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。
元代王实甫的《西厢记》、明代汤显祖的《牡丹亭》剧本,早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,用户可自由引用、改编,但需注意:公有领域的是“传统剧本”,而具体的“表演版本”“录音录像”可能仍受保护,某京剧团2020年新编的《白蛇传》演出视频,该表演版本受表演者权保护;某唱片公司1950年录制的梅兰芳《贵妃醉酒》唱片,该录音录像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保护(保护期为50年,截至2000年)。
用户在抖音发布经典戏曲内容时,若未注意权利边界,可能侵犯以下三类主体的权利:
经典戏曲的表演(如演员的唱、念、做、打)是演绎作品,演员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,包括许可他人直播、公开传送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,用户直接搬运某京剧团演出的《锁麟囊》完整视频,或未经授权直播剧院演出,可能侵犯表演者的表演者权。
若发布的戏曲内容来源于商业发行的音像制品(如CD、数字专辑),或电视台、影视公司的录播内容,这些录音录像制品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保护,保护期为50年,用户若翻录、上传这些制品(如直接上传某唱片公司的“京剧名家唱段”专辑),可能侵犯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若用户对经典戏曲进行“二次创作”(如将京剧唱段改编成流行音乐、用戏曲元素制作短视频),需注意是否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,某博主将《穆桂英挂帅》唱段重新编曲并加入电子音乐,若未获得原剧本著作权人或改编权人的授权,可能侵权。
并非所有抖音发布经典戏曲的行为都构成侵权,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24条,“合理使用” 情况下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支付报酬,但需指明作者、作品名称,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利益,常见合理使用场景包括:
结合抖音用户的常见行为,以下是具体场景的侵权风险判断: